陕西宏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宏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康市高新区勇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511号
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XX村XX组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福,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猛。
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80元,减半收取8940元由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莹
人民陪审员  王宗香
人民陪审员  丁晓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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