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宏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4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宏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64117.93元及迟延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