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执14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宏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36560元、案件受理费714元,负担执行费459元,共计377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有的存款377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