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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勉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民初1678号 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西汉高速引道以东与新1**国道以南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45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纬五路以北(碧水名居9#楼104号北营业室)。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南一环路汉上第一街12号写字楼13层。 被告:**,男,生于1983年4月3日,汉族,住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勉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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