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勉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5民初1678号
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西汉高速引道以东与新1**国道以南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45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纬五路以北(碧水名居9#楼104号北营业室)。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南一环路汉上第一街12号写字楼13层。
被告:**,男,生于1983年4月3日,汉族,住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勉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