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阿贝迪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财保72号 申请人:陕西阿贝迪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龙江街道小店村五组(原砖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XWL4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南一环路汉上第一街12号写字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21H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阿贝迪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陕西阿贝迪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阿贝迪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交了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信息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370000元(账号:2706********),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2730元,由申请人陕西阿贝迪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