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2执保810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阿贝迪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标的金额37万元,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706********)账户存款37万元,实际冻结金额37万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1月23日),案件保全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810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1月25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