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3执560号
***、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7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付***工程款931935.45元,返还***退税税金238862.29元,支付***利息28346.36元及后续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92元。因被执行人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2万元,并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缴纳了剩余执行款298186.30元、案件受理费15592及执行费4087元,故被执行人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中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4)陕0703执560案件执行完毕,现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