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99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陕西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发展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晨,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承担。
审判员 穆光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兰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