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24执440号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材料款130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5元,申请执行费9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1309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65元,申请执行费9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13090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该案执行依据(2020)陕0724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