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470号
原告:日照市禾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解放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956D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重泉路北段***品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973215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禾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日照市禾牧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3月13日书面声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禾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