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3民初5734号
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洪忠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煦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游国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煦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8188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逾期一日承担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与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G0004713、建设单位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款项为402696元,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2月7日前预付30%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结清,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时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只于2014年2月12日支付了首期款120808元,其余工程款281888元始终未付。
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SG0004713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由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位于南安市辉煌工业园区的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新建一台1250KVA变压器,工程造价402696元,工期60日,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2月7日前预付3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结清全部工程款,若未能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预付了工程款120808元,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同施工,工程竣工后,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发送了《企业询证函》,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在该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欠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1888元。该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企业询证函》复印件等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及尤煦雨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建设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的变压器工程,已依照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而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尚欠281888元,已构成违约,现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付清剩余工程款28188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没有按时付款,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要求判决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按合同价款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确认尚欠工程款281888元的事实后,仍未支付相应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每日1‰过高,不宜全部支持,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违约金以年利率6%计算。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1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18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4元,由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负担2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尤加阳
书记员吴倩倩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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