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6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彭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3135099。
法定代表人:洪忠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沙龙、陈士杰,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0384302P。
法定代表人:游国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1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6元、执行费人民币4128元,但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安市XX镇XX工业区的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或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待其拍卖处置完成后本案再行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名下有各型号车辆共八辆,上述车辆已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因车辆的具体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以交付拍卖;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游国标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9年10月1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58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琨臻
审判员 张得意
审判员 洪长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琰华
书记员 黄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