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6085号
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彭美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3135099。
法定代表人:洪忠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煦雨、陈士杰,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晟盈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山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7300T。
法定代表人:陈劲斌。
本院受理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晟盈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慧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丽清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