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科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民初1506号
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彭美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3135099。
法定代表人:洪忠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6606202M。
法定代表人:林友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一套租赁合同,向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址在南安市成功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仓库及厂房作为公司住所地,以作实验、研发、生产及办公之用。合同履行中,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对部分租赁的不动产陆续拖欠租金。后经协商,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编号:BE-GMO-1211-03)》项下的预付款余额461385.5元抵偿租金,并就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汇总结算。至2017年8月1日止,经双方结算确认,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仍欠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本金7798506.82元。结算后,至2017年11月30日又产生了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四个月租金计373480元。以上合同期限内拖欠的租赁费用合计8171986.82元,上述合同均规定如本科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2倍支付滞纳金,故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合同期限内租金逾期付款的滞纳金16343973.64元。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约定,租赁期满后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应如期交还租赁物,但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仍占用该处租赁物,即位于成功开发区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一层北向2604平方米,原合同月租金每平12.5元,二层北向2710平方米,原合同月租金每平11元,二层南向2710平方米,原合同月租金每平11元,三层西北向120平方米,原合同月租金每平10元。根据合同中第九条第五项约定,本科电器有限公司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租金2倍的滞纳金。综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法起诉,请求判决:1.本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1月31日(即合同期限内)的租金本金8171986.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根据合同约定为日租金两倍,为16343973.64元);2.本科电器有限公司立即从仍占用的租赁房屋中搬离,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及逾期归还滞纳金(占用费按原租金每月93370元计算,逾期归还滞纳金为租金2倍,暂计至2018年1月31日占用费本金为186740元,逾期归还滞纳金暂计为373480元);3.本科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诉数额高达24515960.4元,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南安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应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引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本案诉争的标的额低于3000万元,故本案的一审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南安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份合同中未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合同当事人也未举证合同签订地在何处,根据双方现有陈述及举证均无法确定该份合同签订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现无法根据管辖协议来确定本案管辖的法院,本案依法应由本科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本科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辖区,诉争租赁物所在地均在福建省南安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科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海根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萍瑜
速录员  王锦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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