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建军、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76号
原告:李亲望,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武功县。
原告:李广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李建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李顺利,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官昌林,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址武功县。
被告: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科,系该公司员工,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岐山县。
原告李亲望、李广鹏与被告李建军、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顺利、官昌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李亲望、李广鹏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亲望、李广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亲望、李广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4元,减半收取计3437元,由原告李亲望、李广鹏负担。
审 判 员  屈      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记员宋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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