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402执恢658号
杨某某、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咸阳青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杨某某与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秦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8)陕04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某劳务费135828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咸阳秦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杨某某支付劳务费135828元、迟延履行金1117元、案件受理费3152元及执行费2001元,共计142098元,现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19)陕0402执恢658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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