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青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3046号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xx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xx室外管网工程及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给原告,并约定了工程地点、工程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付款方式、结算依据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完成验收案涉项目正式投入使用,业主入住。后被告与原告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共计产生工程款135万元,结算材料由被告掌握。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进度款79万元,因被告控制结算材料,原告被迫多年来到被告公司协商均未果,导致涉案工程欠款56万元拖欠至今,被告应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xx施工合同》,第三条:“工程施工范围、内容:本工程室外工程设计图纸以内的全部工程以及室外管网、路面及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第十条:“(一)甲方责任1.提供盖有设计院、甲方公章的室外景观、绿化施工设计图纸,及时下发盖有甲方设计变更签证单专用章的设计变更,乙方应该按照施工图纸及变更进行施工。”根据合同内容并结合本院调查情况,该合同的客体工程为室外景观、绿化及相关配套设备施工工程,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工程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涉及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另查,被告称原告主要负责的施工项目也为景观绿化工程。故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xx施工合同》第十二条载明:“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载明“合同签订地点:西安市XX路XX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许 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