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802民初6449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原告***通过被告***应聘进入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办公室文员一职,开始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2016年12月份离职。在2017年4月份重新入职,双方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5500元,工资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后原告一直按照被告公司的管理规定从事相应工作,但被告公司却未按时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在2017年9月初辞职,2017年9月12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载明”欠条***工资贰万叁仟捌佰元正,***,2017.9.12”。后原告多次持该欠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工资,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所欠金额亦属实。***承诺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是未明确具体支付时间。
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原告***通过被告***应聘进入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2016年12月份离职。在2017年4月份重新入职,双方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5500元,工资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原告于2017年9月初辞职,2017年9月12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载明:”欠条***工资贰万叁仟捌佰元正,***,2017.9.12”。被告***虽承诺会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但未能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对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原告***期间拖欠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且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并未加盖被告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印章,因此应当视为系被告***承诺个人还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38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罗银银劳动报酬2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