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02执4263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万玉慧),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本金20万元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金30万元从2013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74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项志军
审判员马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