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

西安华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28执69号

西安华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刘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刘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250元及利息(本金143250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执行人刘某、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25万元及利息1.575万元,总计14.5万元;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对拖欠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2543.5元;三、其他无异议。被执行人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案件款14.5万元,以上案件款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刘某、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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