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23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9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357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33575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宏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