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8742号
原告:陕西建筑电器厂,住所地西安市户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建筑电器厂与被告中大明珠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250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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