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653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16层1627号、1629号、16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