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653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16层1627号、1629号、16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