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

***、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辖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7041026T。
法定代表人:王谋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福建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48923950XF。
法定代表人:郑英伟,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该约定为格式条款,没有明显的说明,该约定条款为无效条款,其住所地在福建省××市仙游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交货单》中载明:“如发生纠纷,由南安法院受理”,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美雅
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垂进
速 录 员  林 翔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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