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

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3民初7604号
原告: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704102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泉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48923950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常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