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四川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晟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晟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8760元。案外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晟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760元。
案件申请费760元,由申请人山东晟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