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4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05301元。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0530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柒
审判员鲁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