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2814号
原告:赤水市恒达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工业大道汽车商贸综合体一期(展厅)3-1号。
法定代表人:向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赤水市恒达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赤水市恒达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水市恒达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