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