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分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