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民申1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青土坡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错误、确定案由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关系而主张合同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财产权益因合同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事实,未完成举证责任,被驳回其诉讼请求,故两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单方提供委托检测机构对合同标的物进行鉴定的结论,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属于新的证据,故***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