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2540号
原告:兰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青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11599531229Y。
法定代表人:胡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巍,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志斐,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190269148。
法定代表人:陈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1元,由原告兰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常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