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11民初1655号
原告: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原告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7元,减半收取1919元,由原告兰州禹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牛高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洁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