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民初137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邻水县柑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中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福德街15号1栋3单元5楼5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IUYGB77
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住所邻水县鼎屏镇渝邻大道3.5.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452512576C
负责人:蒋涛,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