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5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审被告:四川省中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福德街15号1栋3单元5楼502号。
法定代表人:余娜。
原审第三人:都江堰市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观景路宝瓶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中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都江堰市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