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宏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444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侯区。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彭山县。
被告:四川宏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嘉鑫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369号1栋1单元18层18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徐佳
人民陪审员*蔚
人民陪审员吕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钟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