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24民初1333号
原告:四川烨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尔康市马江街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704853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研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街道西门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4008582359K。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四川烨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井研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烨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烨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烨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计6,940元,由原告四川烨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