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兴,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iv>

法定代表人:李树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翔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顿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789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集翔建筑公司申请再审虽提出对欧顿科技公司提供的有集翔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结算单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欧顿科技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公告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集翔建筑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冀川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柯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