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4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2单元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宁,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30号4幢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祥,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秋,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翔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顿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集翔公司无需向欧顿公司支付质保金。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欧顿公司交付货物对应的登录名、密码等相关资料、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符合约定的PLC机柜;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欧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致使做出错误判决。一审判决认定欧顿公司在交付设备的同时将货物相关资料、深化审计图纸交付给了集翔公司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欧顿公司从未向集翔公司交付过用户名、密码等相关资料。2.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月不准确。综合管廊工程竣工验收是系统整体验收,而非过程验收或者分项验收。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不表示所有部分都通过了竣工验收。3.一审法院认定欧顿公司交付的PLC机柜达到了IP55防护等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法院遗漏了总包单位十九冶要求集翔公司提供用户名、密码等货物资料,集翔公司要求欧顿公司提供货物资料以及欧顿公司未依约履行质保义务的事实。二审诉讼过程中,集翔公司当庭要求将上诉请求第二项变更为:确认欧顿公司未交付货物对应的登录名、密码等相关资料、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符合约定的PLC机柜;欧顿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

欧顿公司答辩称,1.集翔公司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欧顿公司在一审中当庭出示了2020年3月17日至19日由集翔公司主持的欧顿公司和业主方,三方共同对集翔公司所说的所有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欧顿公司进行了现场摄像,摄像中集翔公司拿出了一份排查表格交给欧顿公司,要求欧顿公司按照表格进行排查。欧顿公司派人员到业主控制室对电脑进行排查,发现所有IP地址都在该台电脑上。欧顿公司也进行了现场摄像记录,当时业主方技术代表苟川江非常吃惊,苟川江自己都没有发现资料在这台电脑上,但实际上现场操作人员都知道密码。2.关于深化设计图纸,用途是安装欧顿公司提供的设备,成千上万根电线电网需要连接,如果没有图纸是不可能的。设备在2017年底已经完全安装完毕,2018年正式投入使用。另外,欧顿公司在一审中还出示了集翔公司合同指定的设备接收人张勇的电话录音,他也明确说明了深化图纸早就已经在投入验收时报到集翔公司。欧顿公司在一审中也出示了通过QQ邮箱将深化图纸发给张勇的截图,并且当场把QQ邮箱页面打开。3.关于PLC机柜,欧顿公司在一审中出示了验收清单,证明验收已经合格,PLC机柜在西南地区代理商所也出具了合格证明。综上,欧顿公司按照合同完成了交付设备及相关资料的义务,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8743号判决、成都市中院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789号生效判决均做了确认,也就是说欧顿公司大量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集翔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欧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40号中关于欧顿公司承担集翔公司更换设备款61,614元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支持集翔公司的这一诉求系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自2018年一月欧顿公司催讨合同款开始,一直到本案一审(历时快三年),集翔公司编造了大量的谎言,以习惯性的发函方式无端指责欧顿公司提供的设备有问题,以此拒付设备款。集翔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各种《函件》共十份,其中七份欧顿公司从来没有见过,只有三份欧顿公司曾经见到过,而且每次收到《函件》都派人到现场巡查处理,结果发现所谓“故障”现象均与欧顿公司提供的设备无关。庭审中集翔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更换设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集翔公司在诉状中诉求称:2019年10月12日发现弱电监控部分设备故障于是通知欧顿公司进行检修,欧顿公司拒绝。但庭审中集翔公司拿不出2019年10月12日通知欧顿公司的任何证据。欧顿公司是在一审开庭后才知道所谓更换设备的事。发现设备故障当天集翔公司通知欧顿公司检修,并向小枝公司支付定金,在时间上和逻辑是说不通的。

集翔公司答辩称,1.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交设备包括了硬件和软件两个部分。在设备运行中出现了问题,集翔公司要求欧顿公司进行处理,为此双方通过十九冶公司进行了调解。2018年4月,因为业主单位要求十九冶公司处理相关问题,十九冶公司要求集翔公司处理,但设备问题只有欧顿公司才能处理,在此情况下欧顿公司对集翔公司提出要求集翔公司现行办理决算而后对问题进行处理,因此才有了欧顿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2018年4月27日李尚龙签字的设备名单确认。李尚龙签字之后欧顿公司并未处理,反而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相应的货款,才有了集翔公司在货款纠纷中败诉。2.欧顿公司陈述集翔公司在找小枝公司更换当时急需的硬盘时未提前通知,我方认为属于虚假陈述。在一审中集翔公司提交了集翔公司通知欧顿公司的原件,但欧顿公司在当时予以了拒收。3.在一审中为了查实设备是否更换,一审法官以视频的方式直接对设备进行了现场确认,另外集翔公司将更换后的设备提交到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双方当庭进行了核实,并不存在欧顿公司所陈述的集翔公司聘请的小枝公司并未更换的情况。3.一审诉状中提到的2019年10月12日,集翔公司发现设备故障,其实际为笔误,在一审中已经说明了该情况,法院也已经查实。集翔公司最后一次通知欧顿公司维修的日期是2019年9月7日,该邮件被欧顿公司拒收。

集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如下货物资料:控制室核心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PLC项目IP地址、密码及配置文件;数据处理服务器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及数据库备份文件;管廊内各个设备层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2.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弱电自控系统及监控系统的完整调试报告;3.判令欧顿公司按照合同交付PLC机柜,承担更换责任及更换所引发的的损失。并向集翔公司支付关联供货商配合整个系统联动调试的费用20万元;4.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开具发票3,085,320元,若无法开具,按照3%增值税和25%所得税赔偿集翔公司损失;5.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支付更换损坏的弱电监控系统设备款项61,614元;6.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7.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交付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8.判令欧顿公司修复如下货物运行问题:联动系统平台经常卡顿死机,联动监控画面位置与现场位置不符,环境检测系统数据采集异常;9.本案诉讼费由欧顿公司承担。

欧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集翔公司立即向欧顿公司支付质保金154,266元;2.判令集翔公司赔偿因保全给欧顿公司造成的损失132,000元;3.诉讼费由集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3日,集翔公司(甲方)与欧顿公司(乙方)签订了《天府新区杭州路西段、嘉州路管廊建设工程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供货(调试)合同》。合同约定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提供弱电自控系统1项、弱电监控系统1项,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同第一条供货及服务范围第4款约定“本合同工程界面:深化设计、供货、运输、调试、提供接口协议、定制程序、及项目所需资料、参加验收测试、负责厂验服务、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程服务。以柜子端子为界面,柜内的由乙方负责,……,所有设备的现场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第八条第1款约定“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等不合规定,在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包括解决方法),超过5天即视为甲方验收完毕。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直到纠纷解决。”,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调试款: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初验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设备……的设备调试款。此时设备所有权转交甲方。初验时间需在乙方完成调试后30日内完成,超过30日视为初验通过。”、第4款约定“竣工验收款:……本合同竣工验收时间最迟不超过2018年1月30日,超过自动视为本合同竣工验收完成,即2018年1月30日视为竣工验收日。”、第5款约定“质保金:自工程通过甲方初验之日起工程进入贰年质保期,质保期满两年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5%即……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正规发票,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部分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进行赔付。”、第6款还约定“乙方如中途单方面无故不履行合同,除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外,还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且赔偿甲方工程材料准备及其他造成的直接损失。”。在合同附件《杭州西路管廊建设项目—PLC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清单》中对于PLC机柜约定技术标准按IEC60529标准达到IP55,有效防尘、防水,尺寸为600×800×2000,品牌为“威图、霍夫曼、图腾、施耐德”。

2017年8月29日,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交付了案涉设备。2018年5月7日,集翔公司再次对欧顿公司的设备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结算价格,双方确定合同总金额为3,085,320元,集翔公司先后向欧顿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084,689.86元,其中通过私人转账780,000元,通过四张银行承兑汇票支付1,304,689.86元,欧顿公司未向集翔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另查明:1.欧顿公司在交付设备的同时将控制室核心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PLC项目IP地址、密码及配置文件;数据处理服务器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及数据库备份文件;管廊内各个设备层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等文件均移交集翔公司,其中存有IP地址密码的“用户密码”文档,创建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同年,欧顿公司以向集翔公司员工张勇发送附件名为“杭州路、嘉州路管廊PLC柜接线(定稿版本)20170606”及“中控室深化设计图纸20170606(更新)”的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了深化设计图纸。

2.2019年3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川0106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支付欠付货款846,365元及违约金,集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终14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集翔公司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申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集翔公司的再审申请。因集翔公司未按一、二审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欧顿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一审法院受理本案,集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一审法院从集翔公司执行划扣的执行款进行保全,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保担保函作为担保。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川0106民初14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执8699号案件执行案款、冻结欧顿公司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1,185,326元。

3.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雅州路综合管廊工程于2018年1月竣工验收。

4.2018年4月22日,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欧顿公司恢复管廊PLC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更换机柜和电气元件、提供PLC机柜内电气元件单独计价依据;2018年9月27日,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欧顿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恢复,履行整改、维修、更换义务。2019年5月6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向集翔公司发出《关于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综合管廊安装系统问题整改的函》,提出集翔公司“负责施工的安装系统存在运行不稳定、相关设备经常性故障、无软件系统加密狗等诸多问题,我公司项目部曾就该问题多次要求贵公司整改,但一直未得到解决”。2019年4月3日天投市政公司组织综合管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召开专题工作会,并于2019年5月9日形成《关于综合管廊相关质保期问题的协调工作会会议纪要》,在管廊施工问题中提出“雅州路监控中心第4解码器损坏”,“雅州路监控中心控制系统与各个设备层通讯频繁掉线、不稳定,现场大部分设备时常显示不在线”。

5.2019年9月20日,集翔公司与成都小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枝公司”)签订《管廊-视频监控项目维保合同》,集翔公司委托小枝公司解决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管廊视频监控故障问题,在合同附件和天府管廊—雅州路监控中心视频监控整改故障的说明》中双方确认存在视频解码器损坏(序号第4、7号机)无法正常工作、NVR存储服务器(序号第1、2、4号机)无法正常录像、视频管理软件客户端,存在卡、信号丢失现象等问题,通过更换14块硬盘、升级NVR软件版本、重新配置磁盘阵列、优化前端摄像机配置、软件升级、更换第4、7号解码器等处理方式,前述故障均以解决,可正常录像、信号无丢失现象、解码器可正常使用。在《天府管廊—雅州路监控中心视频监控整改故障的说明》下方“管理人员签字”处有“苟川江”签名,并手写“更换14块硬盘2019.10.16”,小枝公司与集翔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和2019年11月25日签订《工程完工结算单》,确定结算金额为61,614.6元。集翔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8日分别向小枝公司转账支付合计61,614.6元;小枝公司向集翔公司出具票面金额合计61,614.6元的发票7张。

6.欧顿公司系向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机电公司”)采购案涉设备,西南机电公司系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四川地区工业行业合作伙伴,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威图中国渠道管理部授予西南机电公司为威图产品在四川地区的授权经销商,授权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西南机电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产品证明书》,证明其在成都市天府新区雅州路、杭州西路管廊项目提供的威图机柜(PS4000S机柜)产品,尺寸为:2000mm×800mm×600mm,产品防护等级按IEC60529标准达到IP55。

7.欧顿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前往案涉设备运行地点天府管廊控制室,对案涉设备进行质量复查,值班记录显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5日,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府新区杭州路西段、嘉州路管廊建设工程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供货(调试)合同》《杭州西路管廊建设项目—PLC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清单》、电子邮件、(2018)川0106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4789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民申580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106民初14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通知函》《关于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综合管廊安装系统问题整改的函》《关于综合管廊相关质保期问题的协调工作会会议纪要》《管廊-视频监控项目维保合同》及附件、《工程完工结算单》、转账凭据、发票、《授权经销商证书》《产品证明书》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集翔公司与欧顿公司签订的《天府新区杭州路西段、嘉州路管廊建设工程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供货(调试)合同》及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开具发票3,085,320元,若无法开具,按照3%增值税和25%所得税赔偿集翔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至本案一审开庭时集翔公司已向欧顿公司支付货款2,084,689.86元,欧顿公司亦自认未向集翔公司开具相应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欧顿公司应当向集翔公司提供合法、正规发票,故一审法院确定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084,689.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支付更换损坏的弱电监控系统设备款项61,614元的诉讼请求。经查,集翔公司与小枝公司签订《管廊-视频监控项目维保合同》,委托小枝公司解决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管廊视频监控故障问题,小枝公司为集翔公司提供了更换14块硬盘、升级NVR软件版本、重新配置磁盘阵列、优化前端摄像机配置、软件升级、更换第4、7号解码器等技术服务,集翔公司向小枝公司支付61,614.6元,因该笔费用系集翔公司为维保案涉设备并解决案涉设备的故障问题而支出的费用,发生在质保期内,故一审法院确定该笔费用应由欧顿公司承担,对集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1、3、7项,即:1.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如下货物资料:控制室核心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PLC项目IP地址、密码及配置文件;数据处理服务器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及数据库备份文件;管廊内各个设备层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3.判令欧顿公司按照合同交付PLC机柜,承担更换责任及更换所引发的的损失,并向集翔公司支付关联供货商配合整个系统联动调试的费用20万元;7.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交付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欧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集翔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各项数据约定的相应设备机柜,并在交付设备的同时将控制室核心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PLC项目IP地址、密码及配置文件;数据处理服务器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及数据库备份文件;管廊内各个设备层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等文件均移交集翔公司,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交付了深化设计图纸,即集翔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1、3、7项,欧顿公司均已依约履行,集翔公司的该三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弱电自控系统及监控系统的完整调试报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欧顿公司为集翔公司提供“深化设计、供货、运输、调试、提供接口协议、定制程序、及项目所需资料、参加验收测试、负责厂验服务、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程服务”,集翔公司要求欧顿公司提供完整调试报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欧顿公司应当向集翔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集翔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该请求属于欧顿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一审法院对集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判令欧顿公司修复联动系统平台经常卡顿死机,联动监控画面位置与现场位置不符,环境检测系统数据采集异常等货物运行问题的诉讼请求,经查,在2019年5月6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向集翔公司发出《关于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综合管廊安装系统问题整改的函》后,集翔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委托小枝公司处理管理视频监控的故障问题,小枝公司提供了更换硬盘、升级NVR软件版本、重新配置磁盘阵列、优化前端摄像机配置、软件升级、更换第4、7号解码器等技术服务,已解决无法正常录像、视频管理客户端卡、信号丢失和解码器故障等问题,集翔公司为此向小枝公司支付61,614.6元,一审法院在前述判析中亦支持了集翔公司主张欧顿公司承担该笔费用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集翔公司举示了苟川江出具的问题情况等证据拟证明监控系统仍存在运行问题,欧顿公司亦举出有苟川江签名的质量复查验收记录表和欧顿公司工作人员与苟川江的通话录音及书面文字拟证明案涉设备运行正常,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现存问题非因设备原因导致。但因一审法院依法传唤并多次通知苟川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苟川江均拒绝到庭,在一审法院前往天府管廊控制室对苟川江进行司法询问时,苟川江亦拒绝回答且拒不配合询问,故对集翔公司和欧顿公司所举的来自于苟川江的相应证据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集翔公司主张的系统平台经常卡顿死机问题,集翔公司委托小枝公司进行整改维护,并确认故障已经解决;监控画面位置与现场位置不符问题涉及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线路等其他案外公司提供的设备,并非能由欧顿公司单独自行解决,且在来自于苟川江的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的情况下,集翔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目前监控系统仍存在运行异常等问题,且前述运行异常问题系由案涉设备存在问题导致,加之质保期已然届满,一审法院对集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欧顿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集翔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欧顿公司存在“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亦不能证明集翔公司由此受到的相应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一审法院对集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欧顿公司反诉主张集翔公司立即向欧顿公司支付质保金154,266元的诉讼请求。经查,因欧顿公司在此前的(2018)川0106民初8743号案件诉讼中并未主张质保金,故在已生效的(2018)川0106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川01民终14789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未对质保金进行处理,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满,欧顿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集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154,266元,与前述欧顿公司需向集翔公司支付的61,614元向抵扣后,一审法院确定由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支付质保金92,652元。

对于欧顿公司反诉主张集翔公司赔偿因保全给欧顿公司造成的损失13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欧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集翔公司申请保全有错误,亦不能证明因集翔公司的保全遭受损失及具体金额,一审法院对欧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集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欧顿公司支付质保金92,652元;二、欧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集翔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084,689.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驳回集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欧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468元,由集翔公司负担14,694.6元,由欧顿公司负担773.4元。(此款已由集翔公司先行垫付,欧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集翔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594元,由欧顿公司负担2,573.24元,由集翔公司负担3,020.76元。(此款已由欧顿公司先行垫付,集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欧顿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集翔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集翔公司向本院提交十九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1.欧顿公司并未向集翔公司提交货物资料,十九冶公司未收到货物资料,欧顿公司陈述的业主单位员工电脑上的货物资料并不全面;2.自设备安装后,设备一直存在故障,欧顿公司并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维修和质保义务;3.集翔公司所主张的货物资料以及深化图纸问题,集翔公司已经协调其它公司解决,因此变更了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欧顿公司与集翔公司之间的履约情况,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以下几方面,现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质保金。现查明,案涉设备交付后,在质保期内,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发出过多份《通知函》,要求就出现的问题予以更换、维修、整改,欧顿公司也认可收到其中3份《通知函》。上述履约的具体情况可见,案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确存在运行不稳定的实际情况。后集翔公司与案外人小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并支付61,614.6元用于处理设备故障问题,该费用属于集翔公司排除对案涉设备故障而支付的费用,在欧顿公司留存有保证金的情况下,以保障金冲抵该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该项认定正确。欧顿公司上诉认为该笔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除此之外,集翔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因维修案涉设备产生的费用,本院对其上诉认为保证金不应退还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交付案涉设备资料的问题,一审法院通过现场走访查明了设备资料已经交付的事实,且集翔公司在诉讼中也陈述,案涉设备的软件系统已经并入案外人五冶公司的软件系统中,未再继续使用,因此,不论集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交付设备资料还是确认资料未交付,均与实际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PLC机柜的问题。本院认为,集翔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双方一致确认PLC机柜属于设备的硬件系统,欧顿公司在交付设备时已经一并交付集翔公司,集翔公司在接受货物时应对PLC机柜进行验收,但其并未提出。2.已经生效的(2018)川0106民初8743号、(2019)川01民终14789号判决、(2020)川民申580号民事裁定均对集翔公司应向欧顿公司支付设备款作出了认定,PLC机柜对应的款项包含在生效判决确认的款项之中。3.本案诉讼过程中,欧顿公司提交了威图机柜西南机电公司在四川地区授权经销商出具的《产品证明书》,证明了案涉PLC机柜防护等级达到IP55等级。据此,本院对集翔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集翔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欧顿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其要求欧顿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90元由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冷 雪

审判员 唐欣欣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唐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