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144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2单元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宁,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30号4幢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祥,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秋,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集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宁、张映、被告(反诉原告)欧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祥、刘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集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如下货物资料:控制室核心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PLC项目IP地址、密码及配置文件;数据处理服务器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及数据库备份文件;管廊内各个设备层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2.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弱电自控系统及监控系统的完整调试报告;3.判令欧顿公司按照合同交付PLC机柜,承担更换责任及更换所引发的的损失。并向集翔公司支付关联供货商配合整个系统联动调试的费用20万元;4.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开具发票3085320元,若无法开具,按照3%增值税和25%所得税赔偿集翔公司损失;5.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支付更换损坏的弱电监控系统设备款项61614元;6.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7.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交付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8.判令欧顿公司修复如下货物运行问题:联动系统平台经常卡顿死机,联动监控画面位置与现场位置不符,环境检测系统数据采集异常;9.本案诉讼费由欧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集翔公司于2016年承包了天府新区杭州路西段、嘉州路管廊部分建设工程(该工程为政府公共工程),其中包括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工程。集翔公司与欧顿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天府新区杭州西段、嘉州路管廊建设工程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供货(调试)合同》。合同签订后,欧顿公司利用专业优势不按合同约定向集翔公司交付货物及附属信息,并以各种借口要求集翔公司支付货款。后集翔公司发现欧顿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双方发生纠纷。
(一)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提供如下货物信息:可配置交换机用户名、密码、PLC及PLC区域控制器的配置文件、IP地址、密码;消防设备地址编码;数据处理服务器的IP地址、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数据库需提供备份文件)的用户名、密码;工作站软件的用户名及密码。《供货合同》第一条供货及服务范围之“本合同工程界面”载明“深化、供货、运输、调试、提供接口协议、定制程序、及项目所需资料、参加验收测试、负责厂验服务、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程内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本条款的应有之义,然欧顿公司一直拒绝提供,致使集翔公司无法向其发包方交付工作成果,更无法将实体移交给后期管护单位。
(二)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提供弱电自控系统及监控系统的完整调试报告。《供货合同》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3.调试款: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初验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设备合同总额15%的设备调试款……”调试完成后,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也是《供货合同》所确定的当然义务。欧顿公司没有进行调试,没有调试报告。
(三)欧顿公司应按照合同交付PLC机柜,承担更换责任及更换所引发的损失。并向集翔公司支付关联供货商配合整个系统联动调试的费用20万元。1.欧顿公司提供的PLC柜机不符合《供货合同》约定标准。《供货合同》附件1:杭州西路管廊建设项目-PLC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清单序号4“机柜-PLC按IEC60529标准达到IP55,有效防尘、防水,600×800×2000”,集翔公司选择威图产品。欧顿公司提供TS8机柜(实际安装PS4000s)的英文说明材料意图蒙混。欧顿公司提供并安装的PS4000s机柜并未达到供货合同约定的按IEC60529标准达到IP55,有效防尘、防水,仅TS8机柜能达到。2.更换PLC机柜是《供货合同》约定的义务。欧顿公司提供的PLC机柜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更换义务及相应的费用。3.不更换PLC机柜将导致整个工程存在巨大安全隐患。PLC机柜未达到标准导致灰尘和水进入机柜内部,从而产生导电,地下线网短路瘫痪以及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因此欧顿公司必须更换PLC机柜。4.集翔公司无法单方面更换PLC机柜。PLC机柜要求的专业度非常高,如果不熟悉该组合产品的构造原理强行更换将导致PLC机柜内部元器件损坏等一系列问题。此前是欧顿公司负责PLC机柜内部的安装,因此只能由欧顿公司进行更换。
(四)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开具发票,并赔偿集翔公司因欧顿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导致的经济损失521172元,及无法抵扣的增值税62540元。《供货合同》第一条供货及服务范围“3.税金说明:含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3%的安装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集翔公司于2018年前向欧顿公司支付了货款2084689元,但欧顿公司一直拒绝为集翔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没有发票,集翔公司无法在2018会计年度进行抵扣,不得不承担相应的25%企业所得税。加之,现行税收政策要求发票必须专项抵扣,集翔公司也无法将该发票用于其他项目的抵扣,因此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承担集翔公司的损失521172元及无法抵扣的增值税62540元。
(五)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支付更换损坏的弱电监控系统设备款项61614元。《供货合同》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5.质保金:至工程通过甲方初验之日起工程进入贰年质保期……”2019年10月12日集翔公司发现弱电监控部分设备出现故障,按照2018年1月30日的约定竣工验收日期计算,相应设备仍在质保期内,于是通知欧顿公司进行检修,欧顿公司拒绝了集翔公司的检修要求。因此集翔公司只得委托成都小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修更换并为此支付了设备款61614元。
(六)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供货合同》第十三条“6.乙方如中途单方面无故不履行合同,除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外,还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且赔偿甲方工程材料准备及其他造成的直接损失。”
以上一至五点均为《供货合同》中欧顿公司的义务,欧顿公司均未履行,属于单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欧顿公司辩称:1.驳回集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集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集翔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纯属无中生有、无理取闹、编造证据,滥用职权,其目的是拖延欧顿公司取得法院执行款和质保金。
(一)集翔公司第一个诉讼请求:1、集翔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定义为“货物资料”,符合案涉《供货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供货范围。金牛法院(2018)川0106民初8743号判决第三页第九行:“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这里的“原告”是欧顿公司)。生效判决确认欧顿公司履行的“供货义务”当然包括合同约定的供货品种、货物资料、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手续等约定义务。2、张勇的通话录音证明欧顿公司在两年多以前,就已经交付了所有资料,当然包括集翔公司诉讼请求的“货物资料”。3、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异议期是5天,集翔公司在两年以后才提出异议。4、集翔公司出示的《IP地址、密码视频》直观的证明集翔公司索要的IP地址、密码一直就存在于业主中心控制室的电脑上。5、欧顿公司技术总监宋泽东与业主技术负责人苟川江的通话录音证明,业主已经在按照电脑上《IP地址表》查找相应设备更换集翔公司提供的全部探测器。因此集翔公司的诉求是无理取闹。
(二)集翔公司第二个诉讼请求:要求欧顿公司移交“调试报告”,1、集翔公司的诉求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2、向业主提供《安装调试报告》的义务人应当是安装单位,欧顿公司只是供货,不负责安装。3、没有“安装调试报告”,项目不可能验收。
(三)集翔公司的第三个诉讼请求:1、案涉《供货合同》约定PLC机柜的条件有两个:(1)品牌是《威图》;(2)满足IEC60529标准的IP55等级。欧顿公司采购设备的代理商已经提交了PS4000S柜机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有效证明。2、2018年4月27日双方的《结算清单》再一次确认欧顿公司提供的PS4000S柜机符合合同要求。3、金牛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欧顿公司履行了合同供货义务。集翔公司的证据缺乏三性。
(四)集翔公司的第四个诉讼请求:欧顿公司认为这一变更没有什么实质性改变。集翔公司没有出示这一诉求的合同依据。1、因为集翔公司是通过他人付款846365元,没有实际付款人的授权,欧顿公司不能向集翔公司开票。2、欧顿公司转入法院的案件执行款还没有到欧顿公司账上,在欧顿公司确认到账后会向集翔公司开票。3、欧顿公司再次承诺,在实际付款人向欧顿公司提供委托开票授权后,全额开具发票。
(五)集翔公司的第五个诉讼请求:这一诉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涉嫌编造证据虚构事实。1、集翔公司以二审判决作为其诉求的依据是没有效力的。2、疫情结束后集翔公司、欧顿公司与业主三方于2020年3月17-19日,对所谓“损坏的设备”进行全面排查,结果是设备完好无损。3、《管廊-视频监控项目维保合同》在9月20日就已经提前签订好了,而故障是在10月12日发现的,并预设了故障损坏设备的名称、数量编号。因此有合理理由认为《管廊-视频监控项目维保合同》是集翔公司编造的伪证。4、欧顿公司在2020年4月13日派工作人员对现场解码器进行了拍照发现解码器根本没换过。欧顿公司工作人员去现场拍照时发现集翔公司的陈强和另一个人匆匆忙忙拿了两台解码器准备更换解码器。5、2020年3月17-19日,集翔公司和欧顿公司到现场进行三天的排查,集翔公司罗列的问题全部排查完毕,结果都不是欧顿公司设备的问题,苟川江在排查表上逐一签字确认所有“故障”都另有原因。6、2018年欧顿公司要求支付到货款和验收款,集翔公司就开始编造各种理由拖延付款,集翔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十份《函件》内容全部是虚构的。
(六)集翔公司的第六个诉讼请求:集翔公司想要34万元的违约金。集翔公司出示了十六份证据,其中各种《函件》就有十份,这些《函件》绝大多数是编造的。全部十份《函件》中,欧顿公司只收到过三份,其他的函件从来没见过。
欧顿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1.判令集翔公司立即向欧顿公司支付质保金154266元;2.判令集翔公司赔偿因保全给欧顿公司造成的损失132000元;3.诉讼费由集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集翔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已到,但是集翔公司拒不支付。2016年12月12日,欧顿公司与集翔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12-13-001的《天府新区杭州路西段、嘉州路管廊建设工程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供货(调试)合同》,该合同约定欧顿公司的义务有:1、提供合同约定的设备;2、对设备进行调试;3、负责设备两年的质保(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017年9月,欧顿公司依约完成了供货、调试的合同义务,所供设备正式投入运行(有欧顿公司与李林微信聊天、总包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公开信息证明)。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时间不得晚于2018年1月30日(见合同第5页),本项目业主公司的官网上公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并且在项目现场立了一个石碑,公开昭示了2018年1月31日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这块石碑现在仍然屹立在现场。以上证据证明欧顿公司所供设备竣工验收日期最迟也是从2018年1月31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1月31日,两年的质保期已满。在质保期内设备由业主一直使用至今,期间欧顿公司也协助集翔公司对现场的设备的运行进行过巡查并帮助集翔公司处理过因其他供货商设备出现的问题,欧顿公司的设备至今完好无损。集翔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154266元的质保金。
(二)集翔公司应向欧顿公司赔偿借款利息损失132000元。集翔公司在2017年10月就拖欠欧顿公司合同款近百万元,这笔钱对于欧顿公司这种小型民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如果不是靠东赊西借,欧顿公司可能早就被拖垮了。经过近一年的诉讼,金牛法院终于为欧顿公司伸张正义,判决集翔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上百万元,集翔公司为拖时间又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欧顿公司终于看到了曙光,向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眼看负债经营的日子终于要到头了。欧顿公司向各位债权人承诺春节前一定还清本息。然而集翔公司却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法院执行回来的一百多万元钱,打乱了欧顿公司的还款计划,迫使欧顿公司不得不以2%的月息借款还债,借期6个月,利息成本为132000元。欧顿公司又进入了拆西墙补东墙的恶性循环。集翔公司在本诉中的诉讼请求完全是无中生有、胡搅蛮缠,其虚假诉讼,滥用诉权,非法冻结欧顿公司的执行款的行为给欧顿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其目的是逼迫欧顿公司做出让步。集翔公司以所谓设备问题来对抗欧顿公司催讨质保金的请求、以本诉的保全措施来向欧顿公司施压,迫使欧顿公司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集翔公司辩称:1.欧顿公司反诉无事实法律依据,双方签订合同欧顿公司履行部分义务后其相应产品一直存在问题,在质保期内也拒绝履行其自身义务,不管是集翔公司还是业主方多次指出问题,所谓的质保金无任何依据。2.集翔公司在2018年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在成都中院判决后履行了剩余的义务,欧顿公司主张的损失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3日,集翔公司(甲方)与欧顿公司(乙方)签订了《天府新区杭州路西段、嘉州路管廊建设工程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供货(调试)合同》。合同约定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提供弱电自控系统1项、弱电监控系统1项,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同第一条供货及服务范围第4款约定“本合同工程界面:深化设计、供货、运输、调试、提供接口协议、定制程序、及项目所需资料、参加验收测试、负责厂验服务、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程服务。以柜子端子为界面,柜内的由乙方负责,……,所有设备的现场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第八条第1款约定“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等不合规定,在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包括解决方法),超过5天即视为甲方验收完毕。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直到纠纷解决。”,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调试款: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初验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设备……的设备调试款。此时设备所有权转交甲方。初验时间需在乙方完成调试后30日内完成,超过30日视为初验通过。”、第4款约定“竣工验收款:……本合同竣工验收时间最迟不超过2018年1月30日,超过自动视为本合同竣工验收完成,即2018年1月30日视为竣工验收日。”、第5款约定“质保金:自工程通过甲方初验之日起工程进入贰年质保期,质保期满两年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5%即……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正规发票,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部分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进行赔付。”、第6款还约定“乙方如中途单方面无故不履行合同,除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外,还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且赔偿甲方工程材料准备及其他造成的直接损失。”。在合同附件《杭州西路管廊建设项目—PLC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清单》中对于PLC机柜约定技术标准按IEC60529标准达到IP55,有效防尘、防水,尺寸为600×800×2000,品牌为“威图、霍夫曼、图腾、施耐德”。
2017年8月29日,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交付了案涉设备。2018年5月7日,集翔公司再次对欧顿公司的设备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结算价格,双方确定合同总金额为3085320元,集翔公司先后向欧顿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084689.86元,其中通过私人转账780000元,通过四张银行承兑汇票支付1304689.86元,欧顿公司未向集翔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另查明:1.欧顿公司在交付设备的同时将控制室核心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PLC项目IP地址、密码及配置文件;数据处理服务器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及数据库备份文件;管廊内各个设备层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等文件均移交集翔公司,其中存有IP地址密码的“用户密码”文档,创建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同年,欧顿公司以向集翔公司员工张勇发送附件名为“杭州路、嘉州路管廊PLC柜接线(定稿版本)20170606”及“中控室深化设计图纸20170606(更新)”的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了深化设计图纸。
2.2019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8)川0106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支付欠付货款846365元及违约金,集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终14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集翔公司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申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集翔公司的再审申请。因集翔公司未按一、二审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欧顿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受理本案,集翔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本院从集翔公司执行划扣的执行款进行保全,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保担保函作为担保。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川0106民初14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执8699号案件执行案款、冻结欧顿公司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1185326元。
3.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雅州路综合管廊工程于2018年1月竣工验收。
4.2018年4月22日,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欧顿公司恢复管廊PLC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更换机柜和电气元件、提供PLC机柜内电气元件单独计价依据;2018年9月27日,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欧顿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恢复,履行整改、维修、更换义务。2019年5月6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向集翔公司发出《关于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综合管廊安装系统问题整改的函》,提出集翔公司“负责施工的安装系统存在运行不稳定、相关设备经常性故障、无软件系统加密狗等诸多问题,我公司项目部曾就该问题多次要求贵公司整改,但一直未得到解决。”。2019年4月3日天投市政公司组织综合管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召开专题工作会,并于2019年5月9日形成《关于综合管廊相关质保期问题的协调工作会会议纪要》,在管廊施工问题中提出“雅州路监控中心第4解码器损坏”,“雅州路监控中心控制系统与各个设备层通讯频繁掉线、不稳定,现场大部分设备时常显示不在线”。
5.2019年9月20日,集翔公司与成都小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枝公司”)签订《管廊-视频监控项目维保合同》,集翔公司委托小枝公司解决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管廊视频监控故障问题,在合同附件和天府管廊—雅州路监控中心视频监控整改故障的说明》中双方确认存在视频解码器损坏(序号第4、7号机)无法正常工作、NVR存储服务器(序号第1、2、4号机)无法正常录像、视频管理软件客户端,存在卡、信号丢失现象等问题,通过更换14块硬盘、升级NVR软件版本、重新配置磁盘阵列、优化前端摄像机配置、软件升级、更换第4、7号解码器等处理方式,前述故障均以解决,可正常录像、信号无丢失现象、解码器可正常使用。在《天府管廊—雅州路监控中心视频监控整改故障的说明》下方“管理人员签字”处有“苟川江”签名,并手写“更换14块硬盘2019.10.16”,小枝公司与集翔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和2019年11月25日签订《工程完工结算单》,确定结算金额为61614.6元。集翔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8日分别向小枝公司转账支付合计61614.6元;小枝公司向集翔公司出具票面金额合计61614.6元的发票7张。
6.欧顿公司系向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机电公司”)采购案涉设备,西南机电公司系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四川地区工业行业合作伙伴,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威图中国渠道管理部授予西南机电公司为威图产品在四川地区的授权经销商,授权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西南机电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产品证明书》,证明其在成都市天府新区雅州路、杭州××路管廊项目提供的威图机柜(PS4000S机柜)产品,尺寸为:2000mm×800mm×600mm,产品防护等级按IEC60529标准达到IP55。
7.欧顿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前往案涉设备运行地点天府管廊控制室,对案涉设备进行质量复查,值班记录显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5日,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府新区杭州路西段、嘉州路管廊建设工程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供货(调试)合同》、《杭州西路管廊建设项目—PLC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清单》、电子邮件、(2018)川0106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4789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民申580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106民初14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通知函》、《关于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综合管廊安装系统问题整改的函》、《关于综合管廊相关质保期问题的协调工作会会议纪要》、《管廊-视频监控项目维保合同》及附件、《工程完工结算单》、转账凭据、发票、《授权经销商证书》、《产品证明书》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集翔公司与欧顿公司签订的《天府新区杭州路西段、嘉州路管廊建设工程弱电自控系统及弱电监控系统供货(调试)合同》及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开具发票3085320元,若无法开具,按照3%增值税和25%所得税赔偿集翔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至本案开庭时集翔公司已向欧顿公司支付货款2084689.86元,欧顿公司亦自认未向集翔公司开具相应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欧顿公司应当向集翔公司提供合法、正规发票,故本院确定欧顿公司应向集翔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084689.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支付更换损坏的弱电监控系统设备款项61614元的诉讼请求。经查,集翔公司与小枝公司签订《管廊-视频监控项目维保合同》,委托小枝公司解决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管廊视频监控故障问题,小枝公司为集翔公司提供了更换14块硬盘、升级NVR软件版本、重新配置磁盘阵列、优化前端摄像机配置、软件升级、更换第4、7号解码器等技术服务,集翔公司向小枝公司支付61614.6元,因该笔费用系集翔公司为维保案涉设备并解决案涉设备的故障问题而支出的费用,发生在质保期内,故本院确定该笔费用应由欧顿公司承担,本院对集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1、3、7项,即:1.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如下货物资料:控制室核心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PLC项目IP地址、密码及配置文件;数据处理服务器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及数据库备份文件;管廊内各个设备层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3.判令欧顿公司按照合同交付PLC机柜,承担更换责任及更换所引发的的损失,并向集翔公司支付关联供货商配合整个系统联动调试的费用20万元;7.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交付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欧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集翔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各项数据约定的相应设备机柜,并在交付设备的同时将控制室核心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PLC项目IP地址、密码及配置文件;数据处理服务器用户名、密码、对应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及数据库备份文件;管廊内各个设备层交换机登录用户名、密码及配置文件等文件均移交集翔公司,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交付了深化设计图纸,即集翔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1、3、7项,欧顿公司均已依约履行,集翔公司的该三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判令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提供弱电自控系统及监控系统的完整调试报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欧顿公司为集翔公司提供“深化设计、供货、运输、调试、提供接口协议、定制程序、及项目所需资料、参加验收测试、负责厂验服务、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程服务”,集翔公司要求欧顿公司提供完整调试报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欧顿公司应当向集翔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集翔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该请求属于欧顿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本院对集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判令欧顿公司修复联动系统平台经常卡顿死机,联动监控画面位置与现场位置不符,环境检测系统数据采集异常等货物运行问题的诉讼请求,经查,在2019年5月6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向集翔公司发出《关于杭州路西段、雅州路综合管廊安装系统问题整改的函》后,集翔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委托小枝公司处理管理视频监控的故障问题,小枝公司提供了更换硬盘、升级NVR软件版本、重新配置磁盘阵列、优化前端摄像机配置、软件升级、更换第4、7号解码器等技术服务,已解决无法正常录像、视频管理客户端卡、信号丢失和解码器故障等问题,集翔公司为此向小枝公司支付61614.6元,本院在前述判析中亦支持了集翔公司主张欧顿公司承担该笔费用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集翔公司举示了苟川江出具的问题情况等证据拟证明监控系统仍存在运行问题,欧顿公司亦举出有苟川江签名的质量复查验收记录表和欧顿公司工作人员与苟川江的通话录音及书面文字拟证明案涉设备运行正常,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现存问题非因设备原因导致。但因本院依法传唤并多次通知苟川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苟川江均拒绝到庭,在本院前往天府管廊控制室对苟川江进行司法询问时,苟川江亦拒绝回答且拒不配合询问,故本院对集翔公司和欧顿公司所举的来自于苟川江的相应证据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集翔公司主张的系统平台经常卡顿死机问题,集翔公司委托小枝公司进行整改维护,并确认故障已经解决;监控画面位置与现场位置不符问题涉及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线路等其他案外公司提供的设备,并非能由欧顿公司单独自行解决,且在来自于苟川江的相应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的情况下,集翔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目前监控系统仍存在运行异常等问题,且前述运行异常问题系由案涉设备存在问题导致,加之质保期已然届满,本院对集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集翔公司主张欧顿公司向集翔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集翔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欧顿公司存在“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亦不能证明集翔公司由此受到的相应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本院对集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欧顿公司反诉主张集翔公司立即向欧顿公司支付质保金154266元的诉讼请求。经查,因欧顿公司在此前的(2018)川0106民初8743号案件诉讼中并未主张质保金,故在已生效的(2018)川0106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川01民终14789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未对质保金进行处理,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满,欧顿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集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154266元,与前述欧顿公司需向集翔公司支付的61614元向抵扣后,本院确定由集翔公司向欧顿公司支付质保金92652元。
对于欧顿公司反诉主张集翔公司赔偿因保全给欧顿公司造成的损失13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欧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集翔公司申请保全有错误,亦不能证明因集翔公司的保全遭受损失及具体金额,本院对欧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92652元;
二、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084689.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468元,由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94.6元,由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3.4元。(此款已由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5594元,由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73.24元,由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20.76元。(此款已由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梅诗雪
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
人民陪审员 刘晓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