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670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30号4幢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山。
被执行人: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2单元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民终4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4899.36元,申请执行费132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程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白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