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执保1650号
原告: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祥,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欧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暂停向四川省集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0万元。
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所有权人自行保管使用,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他项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