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卓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卓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92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大道403号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738339350M。

法定代表人:张忠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强,该局执法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燕,该局执法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Q0XE。

法定代表人:周超。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应急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通江)应急罚[2019]194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该处罚决定查明:2019年6月3日下午18时30分,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钟**在两河口镇东坪村檬坝钢绳桥维修改造工程工地操作水泵抽水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致使钟**当场死亡,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通江县两河口镇东坪村檬坝钢绳桥维修改造工程电线架设不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被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通江)应急罚[2019]194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9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经2020年7月20日催告后,于同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申请于同年12月31日前缴纳罚款。但到期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通江)应急罚[2019]194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至今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虽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但申请执行人依被申请执行人《延期缓交罚金》的申请,同意按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纳,但到期后,被申请执行人仍然未按其承诺时间缴清罚款。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强制执行属正当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通江)应急罚[2019]194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鸿飞

人民陪审员  李泽民

人民陪审员  陈志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