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卓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1号
申请人: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曹桂芬。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4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
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87059.68元的财产;2.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及网络查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其未提供财产具体线索,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87059.68元为限额,在网络查询发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
案件申请费1455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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