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152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4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