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卓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152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4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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