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1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卓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4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卓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卓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