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卓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巫和平、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30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8年1月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巫和平(曾用名邬和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4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巫和平、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