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2361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8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易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49956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易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并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