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嵘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嵘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22民初14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四川嵘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被告四川嵘利建设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内部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25元,减半收取计1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普布扎西
审判员边巴普赤
人民陪审员索朗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旦增晋美
书记员曲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