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5458号
原告: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俊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iv>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洋,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德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6元,减半收取计5258元,由原告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骆开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