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幢2楼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669号1栋1层669号。
法定代表人:廖俊德,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40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基于《联合体承建工程施工协议》提起诉讼,其诉请要求退还的是合伙款项,本案实为合伙协议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请求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定理由:2017年5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联合体承建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共同承建上诉人承包的工程项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载明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萌